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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条)。
(1)为简便,举例说明:甲(表哥)委托乙代为购买一块VacheronConstantin牌手表。 2015年2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义与(清楚事情原委的)丙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价款70 万元,丙2015年7月1日交付手表,乙2015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2)特征有三:①乙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②为甲的计算; ③订立合同时,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3)合同效力。①原则:甲“自动取代”,乙、丙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丙。甲系买受人,丙系出卖人。②例外: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乙和丙的除外。比如,乙、丙 约定:“有事,丙只认乙!”那么,这个合同就只能约束乙;丙。
2.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3条)。
(1)同样为简便,举例说明:甲(表哥)委托乙代为购买一块VacheronConstantin牌手表。2015年2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不清楚事情原委的)丙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价款70万元,丙2015年7月1日交付手表,乙2015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2)特征有三:①乙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②为甲的计算;③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3)合同的效力(一):原则。①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丙的买卖合同仅能约束乙、丙。仅乙有权请求丙交付手表,丙仅能请求乙支付价款。②丙向乙交付手表时,乙取得手表所有权,乙再基于委托合同将所有权移转给甲。甲为防不测,可与乙约定“预立的占有 改定”,即甲、乙约定:“丙向乙交付手表时,甲取得所有权,但甲基于委托合同成立间接占有。”如此,则丙向乙交付手表时,甲成为所有权人。“预立的占有改定”,考到的概率很大呀!
(4)合同的效力(二):例外。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乙、丙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丙,甲成为买受人。
①委托人甲行使介人权(委托人甲的主动取代)。(说明:合同法权威韩世远教授认为 “介人权”不准确,而用“自动取代”这一新的说法)。
前述例子中,假设丙未于2015年7月1日向乙交付手表,乙因为未能按期向甲交付手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甲披露丙。披露后:(a)甲可主动取代,即甲因此可以行使乙对丙享有的权利。(b)丙可对甲主张其对乙的抗辩(如不安抗辩权;再如丙订立合同时是精神病人)。 (c)但是,例外情形下,甲不享有介人权(主动取代):若丙与乙订立合同时知道乙是甲的代理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的,甲不享有介人权。②第三人丙行使选择权,重新选择甲作为合同相对人。
前述例子中,假设丙已经交付了手表,但因甲未向乙支付价款,乙因此未于2015年10 月1日向丙支付价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两披露委托人甲,披露后,为保护丙“选掙合同相对人的自由”,丙享有选择权,可继续选择乙为合同当事人,亦可重新选择甲为合同当事人。选择权系形成权,所以,一经选定,不能变更。若丙重新选择甲作为合同当事人:(a)则乙、丙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丙。(b)两对甲主张合同债权时,甲可对丙主张甲对乙的抗辩以及乙对丙的抗辩。
典型试题
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3题一C)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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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2016 海南公务员 法律常识 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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