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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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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2015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8)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报考公务员需回避哪些情形?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4、2015年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
2015年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在2015年毕业且于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比如三年制专科的大三在校生、四年制本科的大四在校生、三年制研究生研三在校生等。资格审查时,需由学校出具是否为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书面证明。未按期毕业者,取消其面试、考察、体检或录用资格。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如何界定?
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服务年限的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在此期间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假设某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从A单位调动到B单位,服务年限可连续计算,满2年即可报名。
假设某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从A单位经公务员考试录用到B单位,服务年限可连续计算,但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B单位试用期内不得报考。
6、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7、正在参加中央机关(单位)或其他省市区公务员考试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在参加海南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单位)或其他省市区机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招录机关(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或考察人选。
8、报考年龄如何规定?
报考职位要求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即1989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即1986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的,即1984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即1979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年龄规定。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招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74年3月12日以后出生)。
考生年龄的确认以考生本人档案记载的原始材料为依据。
9、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及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报考人员属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属市、县、区管的科级干部(事业编),须提供所在市、县、区组织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属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同意报考证明,须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由各招录机关(单位)审核。在规定的资格复审时间内未能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10、海南省及市县户籍(含海南及市县生源)如何界定?
海南省户籍是指在2015年3月18日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在海南省的人员;海南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属海南省的人员。
海南省市县户籍是指在2015年3月18日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在海南省某市县的人员;海南市县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属海南省某市县的人员。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1、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省直机关(单位)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中央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地(市)直属机关(单位)的人员,在地(市)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2、哪些情形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在省级机关(单位)的直属或派出机构,以及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
(2)在县以下机关(单位)工作或挂职的;
(3)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等一线岗位工作的;
(4)各级党政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以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13、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9号)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4、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和满两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满两年是指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满两年。
15、确认两年基层工作经历以什么为凭据?
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在编在岗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档案中的材料确定。其他报考人员以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社保机构打印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等作为依据。
(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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