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授课程网校课程视频课程|直播砖题库师资| 招考职位库试题 |微信微博QQ群师资|微信公众号:hisydwzp

2014年事业单位刑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014-06-05 09:35 海南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海南公务员考试网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加入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考题

  2014年事业单位刑法微模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华图教育 张青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群:241544316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一直热衷于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对比考查。很多考生在备考的时候,没有注意对二者进行比较记忆,结果在考试时因不能很好的区分二者而丢分。本文着重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进行对比分析,希望考生在今后遇到此类考题能够顺利拿下。

  1.概念

  (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针对一般不法侵害行为而言。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类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防卫手段、也不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严重的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二者对比

  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危害的来源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来源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害或人的生理或病理的疾患

  行为的对象不法侵害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为了避免被人杀害,而杀了另一个人,抢夺另一个人的摩托车)

  行为的限制实施是处于必要,即使可以由其他行为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处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选择

  行为的限度损害既可以大于也可以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

  主体限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任务时的法定义务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考生,事业单位备考时,一定要学会比较学习,特别是对于一些易混淆的概念,做到真正的理解和掌握,最后衷心祝愿各位考生,梦想成真。

  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海南人事考试网海南事业单位招聘网

(编辑:海南华图)

备考图书
重磅资讯
联系方式

贴心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识别左图客服二维码
公告考试内容及获取报考资料
精品内容抢先看,专业客服答疑

海南事业编考试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识别左图公众号二维码
每天掌握最新考试资讯
近期活动推荐,专业客服答疑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2017海口美兰区招聘事业编制45人公告
Smohan

海南华图

海南华图教育官方微信:hnhtsydw

立即关注
  • 20000+ 每日阅读
  • 100000+ 粉丝
  • 100+ 每日转发
Smohan

海南华图

海南华图官方微博https://weibo.com/333038345

立即关注
  • 7000+ 粉丝
  • 6000+ 博文
  • 100+ 每日转发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招考信息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试题下载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首页 搜索 评论
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