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六)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了夫妻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即“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一)夫妻人身关系
1. 关于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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