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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婚姻法(17)

2014-12-04 13:18 海南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海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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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离婚的效力

  1. 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

  离婚导致夫妻身份关系消灭、姻亲关系消灭,但血亲关系仍然存续。离婚后男女双方均享有再婚权,男女双方可以复婚,但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法》第35条)。

  2. 离婚在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效力

  (1)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2)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 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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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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