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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婚姻法(18)

2014-12-04 13:18 海南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海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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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探望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的方式。《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对探望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1)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的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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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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