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
(十)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
继子女通常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有关继父母继子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
2.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十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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