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图为您整理发布:2021年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每日一练【2021.09.15】。欢迎大家加入海南事业单位交流QQ群:236873408 。更多报考资讯,请关注海南事业单位招聘网,或者关注海南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事业编考试(hisydwzp)。
单选题
1.根据《宪法》,下列情形中一定不享有选举权的是( )。
A.甲身患重病,常年卧床不起
B.乙因盗窃罪正在监狱服刑
C.丙因故意杀人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丁刚刚过完18周岁生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识。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选择C选项。
2. 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的国家机构是( )。
A.各级监察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机构知识。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可见,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的国家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项正确,当选。ABC项错误,排除。因此,选择D选项。
某日夜晚,李某正欲对一女子实施奸淫行为。此时,陈某碰巧路过此处,便朝李某大喊一声,李某随即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中止
B.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C.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D.应当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李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陈某的介入,导致其没能达到犯罪目的,属于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李某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
4.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列有关此修正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此修正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B.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规定已满十二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修正案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A项错误。
BC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BC项错误。
5.下列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杨某酷爱宋某家中的玉石,威胁宋某不将玉石买给自己,便找人殴打宋某的孩子,宋某遂将玉石卖予杨某
B.姜某家中的电视机坏了,便到商场买了一台新的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家中电视机没有坏
C.陈某是东北大米的经销商,他将普通大米充当优质的东北大米卖予李某
D.张某以高于市场价百分之两百的价格将一套自有的房屋卖予不知情的赵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知识并选错误项。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 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3.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4. 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ACD都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杨某的做法明显是胁迫宋某以获得玉石,A项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陈某是东北大米的经销商,他将普通大米充当优质的东北大米卖予李某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张某以高于市场价百分之两百的价格将一套自有的房屋卖予不知情的赵某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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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e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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