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支一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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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省三支一扶每日一练【2021.06.02】

2021-06-02 10:33 三支一扶考试 https://ln.huatu.com/szyf/ 作者:海南华图 来源: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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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

  1. 甲为了杀死乙,用棒子猛击乙脑袋致乙昏迷,但误以为乙已死,便将乙扔到池塘,结果使乙溺水而亡。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甲打晕乙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犯罪,虽然乙并未因甲的“猛击”行为死亡,但却因甲的后续行为而死亡。整件事情中,甲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而客观上乙也确因甲的行为而死亡,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均已出现,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因次,选择B选项。

  【拓展】A项:关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满足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没有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受害人乙虽然并未因甲的“猛击”行为死亡,但却因甲的“毁尸灭迹”的行为而死亡,已经犯罪得逞,不属于犯罪未遂。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关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甲的行为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十五条可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2.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说法正确,当选。

  因此,选择C选项。

  3. 17岁的于某,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当地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体现的刑法原则是:

  A.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B.罪责刑相适应

  C.罪刑法定

  D.主客观相统一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或者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与题干不符,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与题干不符,排除。

  D项:主客观相统一是指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与题干不符,排除。

  4. 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不包括:

  A.管制

  B.罚金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应用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可见,附加刑不包括管制。

  因此,选择A选项。

  5. 李某在某路口看到刘某的电动车钥匙掉在地上,一时起了贪念,于是拾起该钥匙,并趁刘某上楼找钥匙将电动车骑走了自用,对李某的行为下列正确的是: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抢劫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法条可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刘某电动车骑走自用的行为,属于盗窃刘某的电动车,构成盗窃罪。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题干中,李某将刘某电动车骑走自用,并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由此可知,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不构成抢劫罪。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题干中,电动车并非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李某将刘某电动车骑走自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不构成侵占罪。C项错误。

  D项:题干中,李某将刘某电动车骑走自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李某不构成犯罪的表述有误。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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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负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但应给予补偿

  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法条可知,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符合法条的规定,因此当选。ABC项不符合法条的规定,因此不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 犯罪的本质是对(   )的侵犯。

  A.权利

  B.利益

  C.法益

  D.制度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说明刑法保护的对象有制度,有权利,有秩序等,以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称为法益。犯罪行为的确会使合法的权利、利益受到侵犯,破坏了制度,但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ABD项与题干无关。

  因此,选择C选项。

  8. 村民余某为还赌债,将自己不满14周岁的女儿卖给了人贩子。则余某的行为: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拐卖儿童罪

  C.构成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题干,余某为还债,将自己女儿卖给人贩子符合“拐卖儿童罪”相关规定。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余某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A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题干中的余某没有骗取财务,不构成诈骗罪。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余某将女儿卖给人贩子符合犯罪要件,属于犯罪。D项错误。

  多选

  9. 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B.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C.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D.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答案】A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AC项:根据《刑罚》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可见,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D项正确

  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B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该选项中说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说法是错误的。B项错误。

  10. 下列关于管制和缓刑两者的相同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两者都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分子实施禁止令

  B.两者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要遵守的规定是一样的

  C.对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都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管制的刑期和缓刑的考验期限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答案】A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

  第二步,A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A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C项正确。

  因此,选择AC选项。

  【拓展】B项: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B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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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e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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