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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公告

2013-10-29 14:05:34 教师考试网 https://hi.huatu.com/ 文章来源:海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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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下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11月3日举行,全省共有6860名考生参加考试。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以纸笔考试和上机考试两种形式进行,现就有关考试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类别  11月3日(星期日) 
9:00-11:00  13:00-15:00  16:00-18:00 
幼 儿 园  101综合素质(幼儿园)(机考)  102保教知识与能力(机考)   
小    学  201综合素质(小学)(机考) 202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机考)   
初级中学  301综合素质(纸笔考) 302教育知识与能力(纸笔考) 303-315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纸笔考) 
高级中学  403-415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纸笔考)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   
中职实习指导   

  二、考点设置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 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
海南师范大学(桂林洋校区)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
海南经贸职业学院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
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
三亚学院 三亚市迎宾大道学院路
琼州学院 三亚市育才路1号

  三、温馨提示

  (一)笔试考试前7天内,考生登录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www.ntce.cn)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二)自海口市区到桂林洋高校区海南师范大学(桂林洋校区)、海南经贸职业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个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在11月3日上午6:30-7:30乘坐45路、51路公共汽车到达考点。为方便考生赴考,海口六龙巴士观光有限公司将在11月3日上午6:30-7:30增加45、51路车的班次,分别每隔6-8分钟发一班车。考试结束后,考生可在以上两路公共汽车桂林洋始发站乘车离开考点。

  四、公布成绩

  考生可以在成绩公布后登录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和个人成绩复核申请书到省考试局申请复核。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

  五、考场规则

  纸笔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考前30分钟),“安检”后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等物品。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四)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类别、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五)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再重返考场。

  (六)如有特殊原因,需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再重返考场。

  (七)考生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八)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用2B铅笔。

  (九) 作答试题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十一)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中。

  上机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开考前20分钟,“安检”后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四)考生登录考试系统时,需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和报名所用证件号,并与屏幕显示的考生本人信息进行核对。如屏幕显示信息与本人情况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五)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提交作答信息离开考场。

  (六)考生所有答题操作均在计算机上进行。

  (七)考试时间结束时,系统将自动停止考生作答。考生须在考试时间结束前完成提交操作。

  (八)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系统故障、死机等问题,考生无法正常作答的,应立即举手向监考老师说明情况。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十)考生考试时,禁止抄录有关试题信息;离场时,不得干扰其他考生答题;离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十一)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六、违纪处理

  考生应详细阅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诚信应考。如果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规,我局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违规考生应配合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检查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海南省考试局社考处咨询电话:65986606

  海南省考试局网站网上信访网址:http://202.100.202.40

(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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