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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学生村官:农业农村知识之党章程及农村工作相关法规汇编5.(2)

2013-10-25 13:38 海南人事考试网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加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考题 文章来源:海南公务员考试网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 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 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髙 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C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 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 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 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 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 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 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 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 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 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遗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 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 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 生产。

  第四+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 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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