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学生村官:农业农村知识之党章程及农村工作相关法规汇编1.2
第+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 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 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 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 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 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 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 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 护1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 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 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 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 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 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 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 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 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 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 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 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 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f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 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 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 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党的全屆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 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 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r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
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 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
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 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Q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 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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