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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公告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2021年,我省海口市琼山区、儋州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等15个市县(区)计划公开招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700名。

二、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教育;
(三)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0年5月28日及以后出生)。
(四)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要求(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报考思品学科岗位视为符合“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一致”要求);
(五)已取得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但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1《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
(六)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服务期未满的特岗教师和我省在编的教师不得报考(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8日)。

四、报考程序

(一)岗位查询
(二)网上报名
(三)资格初审
(四)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考试
(六)资格复审
(六)面试考试
(七)预录
(八)依次递补
(九)统一公示和办理聘用

五、相关配套保障政策

(一)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有关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聘期3年。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特岗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聘用期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三)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愿意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设岗市县应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办理入编手续,将其工资发放纳入本市县财政发放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四)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设岗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要求,2020年秋季开学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拟聘人员,招聘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时,应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各市县要落实好试用期内聘用人员各项待遇保障,按照规定为其计算工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海南省2021年农村学前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公告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2021年,我省海口市琼山区、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等9个市县(区)计划公开招聘学前教育教师100名。

二、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教育;
(三)(1990年5月28日及以后出生)。
(四)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要求(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报考思品学科岗位视为符合“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一致”要求);
(五)已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或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但符合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详见附件1《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要求解释》);
(六)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服务期未满的特岗教师和我省在编的教师不得报考(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28日)。

四、报考程序

(一)岗位查询
(二)网上报名
(三)资格初审
(四)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考试
(六)资格复审
(六)面试考试
(七)预录
(八)依次递补
(九)统一公示和办理聘用

五、相关配套保障政策

(一)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有关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聘期3年。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特岗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聘用期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三)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愿意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设岗市县应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办理入编手续,将其工资发放纳入本市县财政发放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四)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设岗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要求,2020年秋季开学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拟聘人员,招聘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时,应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各市县要落实好试用期内聘用人员各项待遇保障,按照规定为其计算工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