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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之债也是我国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有三个构成条件: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二是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三是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到底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属于无因管理之债及其他相关的一些问题。黄小明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黄小明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黄小明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3000元的手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黄小明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黄小明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从上述案例来看,黄小明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首先黄小明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黄小明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所以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那黄小明的手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该由谁来偿付呢?《民法通则意见》第132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 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 损失。”黄小明手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 求被管理人也就是该女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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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uwen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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