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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概述
概念 |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
特征 |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
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定、被告恒定,诉讼地位不能互换 | |
行政诉讼的实质是人民法院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 | |
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 |
行政诉讼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
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口诀:行政裁决可诉)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口诀:行政不作为可诉)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口诀:行政给付可诉)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口诀:行政合同可诉)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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