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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海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物权法占有的定义和要素

2016-03-18 19:46 海南人事考试网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加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考题 文章来源:海南公务员考试网

2016年海南省公务员考试必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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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是“民法三大难”之一。占有是物权法的基础,很重要,十有八九要考。

  ①占有的分类必须掌握,其本身就是考点。占有的分类还是理解其他制度(如交付、返还原物请求权知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而且,刑法上,不理解占有,就不能准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必须掌握,并注意其与《物衩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请求权的联系与区别。

  ③《物权法》第242?244条规定的无权占有制度也相当重要。

  —、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卡尔·马克思(Karl Marx)说:“占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说得多好呀!

  2.特点。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对物无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二、占有的要素(★★)

  1.占有的要素。占有的要素有二 (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①体素,即对物的管 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2.心素的认定。①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戴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人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构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②仅须为一般占有意思,无须为特定占有意思。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自邮差将甲的函件投入甲的信箱之时,甲即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中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占有的侵夺。

  例3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雇佣的司机乙驾驶。问:甲在工作中用车时,汽车的占有人是谁?①甲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②乙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为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乙不是占有人。③甲管领控制汽车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换言之,汽车后座上坐着的不是董事长,而是中石油。

  3.体素的认定。两个层次。①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足堪认定时,即直接依照该法律关系认定谁是占有人,占有是何类型。②无相应的法律关系足堪认定时,应以一般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人与物结合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认定。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成立占有,优先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下列四种情形值得强调:

  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陈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

  ②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寄存、保留所有权买卖)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④抛弃占有。例如,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拾得该手机, 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例4乙盗窃甲的手机后,将该手机出租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约定租期1年。3个月后,甲发现其事。问:甲可否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答:可以。原因:①乙将乎机出租给丙,租赁期间,乙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②甲为所有权人,乙为现时的无权的间接占有人。甲对乙有返还原物请求衩。

  例5乙盗窃甲的手机后,将该手机出卖(赠与)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3个月后,甲发现其事。问:甲可否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答:不可以。原因:①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占有人。②甲为所有权人,但乙并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甲仅能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例6为了与女友乙结婚,甲租赁了一套房屋,约定租期5年。婚后不久,甲死亡,伤心的乙回老家居住了10个月。丙擅自搬入该房屋居住,乙回来后始知其事。问:乙是否有权依照《物权法》 第245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有权。原因:①根据《合同法》第234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甲于租赁期间死亡,与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乙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下,回老家居住期间,乙仍为该房屋的直接占有人。②丙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乙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2)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 消灭,空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一般社会观念具有核心地位。抄录几个例子:

  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 前院内,都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②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且忘记拔钥匙),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15分钟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由宾馆 取得对该电脑的占有(占有交替)。

  (3)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

  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消灭,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一般社会观念具有核心地位。抄录几个例子;

  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政丧失。如旅客check out (办理退房手续)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旅客已离开并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

  ④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如忠诚的狗、聪敏的猫),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例7甲在场候机时睡着了,乙取走甲放置午身边的“Apple Mac Pro 15’Retina”笔记本电脑(价值 2万元)并据为己有。①甲虽面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②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8甲匆忙登机,将其“Apple Mac Pro 15’Retina”笔记本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②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9甲匆忙下飞机,将其“Apple Mac Pro 15'Retina”笔记本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飞机行李架上,邻座的乙确定甲不再返回,将该电脑取走并据为己有。①甲将电脑彻底遗忘在飞机上,依照 —般社会观念,甲对电脑的占有已经消灭。②但这和遗忘在公园的长凳上、遗忘在火车行李架上、遗忘在马路边并不相同,飞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宾馆的房间、饭店的包间亦同!),应当认定,甲丧失对电脑占有的同时,航空公司取得对电脑的直接占有(这种情形,称为“占有交替”)③乙以和平方式剥夺航空公贴有,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特别提示

  (1)如前所述,心素与体素系占有的两个要素,缺一不成立占有。

  (2)占有继承属于例外。在民法上,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占有。继承人是否具有占有的意思(心素),是否具有管领控制的事实(体素),在所不问。

  例10甲有某宝石,价值不菲,交给乙鉴定,乙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己有。乙的儿子丁(系乙难一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宝石一事毫不知情。①民法上,乙死亡时,丁就成为宝石的直接占有人。丁虽缺乏占有的心素与体素,不影响丁于乙死亡时即取得直接占有。丙侵夺了丁对宝石的直接占有,丁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丁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②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和民法一样,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宝石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直接占有, 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6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一版),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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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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