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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法理学):法律制定的含义

2015-08-08 20:02 公安招警考试 https://hi.huatu.com/zhaojing/ 作者:海南华图 来源:海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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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法理学):法律制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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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首次备考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的考生而言,掌握考点知识对于考试整体成绩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使得广大考生更好的记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法理学的高频考点——法律制定的含义,希望能够给考生的备考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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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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