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2年海南省招录政法干警名额43名。其中,公安系统21名、司法系统22名。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公告
政法干警交流群:221647277
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体制,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2〕203号)精神,按照“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培养”的原则,2012年我省计划招录培养一批政法干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数量、对象、条件
(一)招录数量
全省招录名额43名。其中,公安系统21名、司法系统22名。
(二)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海南省户籍退役士兵。
2、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服务中西部大学生志愿者等四类(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服务于海南且服务期满的人员。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8、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9、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10、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11、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3、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201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必须回避的人员、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本次公务员招考有关情况请登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网址:
http://hi.lss.gov.cn或上网搜索“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招录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见后。
(二)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12年8月13日—14日,上午08:30—11:30时,下午15:00—17:30时。
2、报名地点: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
3、报名时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退伍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书原件、证明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彩色1寸证件近照四张。
4、退役士兵和“四类人员”报名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退役士兵到户籍所在地政府的民政部门开具证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开具证明;“三支一扶”人员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证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到所在海南省教育厅开具证明;服务中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到共青团海南省委开具证明。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职位的,报名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宗委开具的少数民族证明。
5、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招录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
6、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报名费如下: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名费用:每人70元。
教育考试报名费用:本科、专科教育层次每人75元;研究生教育层次每人125元。
7、资格审查:由各招录单位具体负责。
8、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考生携带身份证、《报名登记表》于2012年9月1日—10日到招录单位领取。
三、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一)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1、考试科目:
(1)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申论
2、考试范围
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国际互联网上查询。
3、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4、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
申 论 |
考试时间 |
2012年9月15日
上午09:00—11:00时 |
2012年9月15日
下午14:00—16:30时 |
(二)教育入学考试:
1、考试科目
(1)专科层次: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2)本科层次:民法学;
(3)法律硕士: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2、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刊登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
http://zf.chsi.com.cn),考生可登录该网站查阅或下载。
3、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4、教育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考试
时间
|
专科层次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 |
本科层次(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
法律硕士(法学) |
9月16日
上午 |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政治)
09:00-11:30时 |
民法学
09:00-11:30时
|
专业综合Ι
(刑法学、民法学)
09:00-12:00时 |
9月16日
下午 |
|
|
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时 |
(三)笔试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考试人数与职位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不足比例的取消岗位或减少招录职位数。
(四)笔试成绩合成:
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职位的,按本人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5%给予加分,“四类人员”不予以加分。
四、面试
(一)面试对象。根据招考职位数和笔试综合成绩确定面试入围对象,招考职位数在10人以上的,比例为1:2,招考职位数在9人以下的,比例为1:3。
(二)面试方式。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三)面试时间。面试时间由招录单位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四)考试综合成绩。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据一定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通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能测评和体检。
六、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录取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生办备案。
七、注意事项
(一)有关本次招录试点班的政策问题可咨询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
(二)招考专业条件原则上统一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定。该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专业门类、名称及课程设置确定。
(三)本次招录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定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试点班的培养经费。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试点班学生所需的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分别保障。
(五)报考人员所报考职位培养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的,严禁报考低于自身学历的职位。
(六)本次公务员招考、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等有关情况请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咨询电话: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政治部(0898-65228256)
海南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898-65200852)
海南省教育厅(0898-65854725、65851886)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0898-68836050)
海南省司法厅政治部(0898-65919022、65919019)
附件1:海南省公安机关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xls
附件2:海南省司法机关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xls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编辑:海南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