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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专业技术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2012-06-29 16:36 军转干考试 https://hi.huatu.com/jzg/ 作者:海南华图 来源: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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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管理,促进考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以下简称“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按照客观、严密、公正的总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干部考试是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全军考试中心”)组织的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以下简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考试”)和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卫生考试”),以及与专业技术干部评价体系相关的各种考试。
  第四条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包括:研究制定考试政策规定,组建考试管理机构,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建设考试信息化系统,管理使用考试经费,开展考试培训和服务等。
  第五条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
  考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准确掌握考试工作有关政策,自觉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表、透露或者暗示与考试工作内容有关的秘密事项。
  第六条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应当按照职责分明,分级管理,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的原则,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除本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外,工作开展依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和下达。
  第七条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当年考试的考务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拟考科目的试卷命制、保管、评阅和考试信息管理等考务工作。
  第八条考试期间,因突发事件、疫情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由全军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协调处理。
  第二章考试管理机构
  第九条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设立全军考试中心、军区级单位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和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考场(以下简称“考场”)三级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条全军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总政治部干部部领导下,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干部考试中心工作职责》(见附件),负责考试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指导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开展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是全军考试中心的办事机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干部考试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见附件),具体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承办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十二条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在本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领导和全军考试中心指导下,依照《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工作职责》(见附件),负责贯彻落实考试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检查所属单位和考场开展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考场在上级考试管理机构领导和全军考试中心指导下,依照《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考场工作职责》(见附件),受理全军考试中心指定单位的考试报名,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名称和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刻制一枚印章。考场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
  第十五条全军考试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在军内外聘请,实行任期制。其主要任务是:参加编写、审定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拟制题库试题;参与试卷命题审题,评估试卷;编制考试系统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报名单位负责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组织本单位考生报名及参加考试,在规定的时间里按要求到考场报名;及时传达、宣传考试政策规定;做好组织本单位考生参加考试的带队工作。
  第三章考试时间、内容、形式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干部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4月上中旬进行,具体时间以部署当年度考试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外语考试语种主要为英、俄、日、德、法语,试卷按照A、B、C、D、E五个级别分别拟制,其他语种(见附件)和古汉语、医古文试卷按高、中、初级分别拟制。
  第十九条计算机考试科目(模块)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开考科目(模块)中选定,并根据开考科目(模块)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见附件)。
  第二十条卫生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共设置126个专业(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外语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计算机考试、卫生考试采用机考答题。
  第四章考试报名
  第二十二条凡任职条件或者有关规定中明确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有相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干部,必须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考试。其中,评定中级卫生技术资格的干部,还必须参加卫生考试。
  第二十三条外语考试。根据考生所在单位的性质、地区和专业要求的不同,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一)教学、科研和中心医院以上单位(以下简称“三类单位”)中从事教学、科研和卫生等专业的干部(以下简称“教研卫”干部),评定高级职务资格(含正高职,下同)的报考A级、评定中级职务资格的报考B级、评定初级职务资格的报考C级。
  (二)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按[1989]国发14号文件执行)三类单位的教研卫干部、非边远艰苦地区作战部队和其他单位(专业)的干部,评定高级职务资格的报考B级、评定中级职务资格的报考C级、评定初级职务资格的报考D级。
  (三)边远艰苦地区作战部队和其他单位(专业)的干部,评定高级职务资格的报考C级、评定中级职务资格的报考D级、评定初级职务资格的报考E级。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考试。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评定中级职务资格的干部,必须报考2个科目(模块)。其中,体育和艺术系列专业技术干部,只须报考1个科目(模块)。以此为基数,以后每晋升一个职务等级,相应增加1个科目(模块)。考生报考的各个科目(模块)应当分属不同类别。
  第二十五条卫生考试。报名参加卫生考试的干部必须符合报名条件和要求(见附件)。内科学、外科学专业仅限驻军医院(疗养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干部报考。
  第二十六条每年1月4日至15日为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期间,考场应当设置专用场所、配备专用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考试报名手续。未经全军考试中心批准,任何考场不得擅自增减、调整考试报名范围和自行变更考试报名日期。
  考场不得受理个人和非指定单位的报名。
  考场在报名人数满额时,应当立即报告全军考试中心,由全军考试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报名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考试报名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办理报名手续。
  同一地区有两个以上的考场,考场设置单位的考生必须安排到指定的其他考场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干部因公出国执行任务或者归国时错过当年考试报名时间,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可以在开考前45天,向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提出补报名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补报名手续。
  第三十条考生因单位成建制参加应付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随行出国、执行特殊任务等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或者需要调整考试考场的,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应当在考试前书面报告并提出建议,由全军考试中心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在校学习、进修6个月以上,或组织安排异地代职的干部,可以在学习、代职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除第三十条规定之外,考生必须按属地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指定考场报名并参加考试。
  指定考场由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拟定,报全军考试中心审定。
  第三十二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和考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报名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提出报名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师(旅)级或者独立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以下简称“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填写《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并交纳报名费。
  (二)单位报名。团以上政治机关派干部持介绍信、《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报名册》(见附件)、《军星考务—单位报名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含数码照片)和报名费,到指定考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场复核。考场对报名单位的材料和数据当场复核,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不予受理。
  (四)上报数据。报名截止后五日内,考场应当将《考场报名情况报告》(见附件)、《军星考务—考场考务系统》生成外语和卫生考试座序的电子数据和报名费,寄送(汇)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
  (五)发准考证。在报名截止后一个月内,考场将准考证(见附件)发给报名单位。报名单位在收到准考证的一周内,将准考证发给考生。
  (六)汇总通报。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考场报名情况。汇总情况报全军考试中心审核后,向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通报。
  第三十三条准考证式样由全军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准考证通过《军星考务—考场考务系统》生成,由考场打印并加盖考场印章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考生如发现准考证上的基本信息,包括照片、姓名、性别、证件号、部职别等,与本人身份证件不符的,可以依照以下程序变更:考生本人提出变更申请,报名单位负责报名工作的干部持介绍信、考生信息变更说明材料(变更照片的需持数码照片)、原准考证,到考场办理变更手续。联络员在复核、确认无误后,收回原准考证,换发新证,同时将信息变更对照以传真方式(变更照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对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考场不予受理。
  考生的考试信息,包括考场、准考证号、考试科目(模块)、考试时间、考室、座序等,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考试前遗失准考证的考生,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名单位持介绍信、考生本人申请,到考场办理补证手续;考场对申报补证材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当场补发准考证。办理补证手续的截止时间为全军统一考试开考前48小时。
  第三十六条报名单位编码为4位,由英文字母(不含I、0)和数字组成。第1位为军区级单位编码(见附件),第2至4位为报名起点单位编码(不得重码),由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组织编排,报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考场建设
  第三十七条全军考试中心根据考试工作需要,研究决定考场设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增设、撤销或者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考试期间,考场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设置行路标志,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室分布示意图,做好安全保卫、医疗防疫等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考场应当根据承担的考试任务,按照相对集中、便于封闭的要求设置笔试和机考考室(以下统称“考室”)。
  第四十条考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光线适度,通风良好,并于考试前一天准备就绪。
  第四十一条笔试考室设置要求:
  (一)每个考室一般安排30名考生,最多不得超过60名;
  (二)考室座位必须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考桌内不得有书本、纸张等物品;可移动考桌桌屉应当朝前放置;
  (三)尽量不使用阶梯教室,如确需使用,应当实行划片分区,按照隔行、隔列编排;
  (四)考生座序,按照自小到大、从左至右、由前向后的顺序排列;
  (五)考生座签(见附件),贴于考桌左上角;
  (六)每个考室黑板上或其它显著位置应当明示考试起止时间、《考场规则(笔试)》中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机考考室设置要求:
  (一)每个考室考试机最多不超过99台,每10台考试机配备1台备用考试机;
  (二)每个考室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服务器、考试机及网络环境;
  (三)服务器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
  (四)为防止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断电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意外情况,除考试机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外,其它设备(如电源、连线等,应当放置在考生不易触碰的地方;
  (五)在显著位置标明考生的座序号;
  (六)每个考室黑板上或其它显著位置应当明示考试起止时间、《考场规则(机考)》中重要事项。 

(编辑:海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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